在康明斯有限公司(簡稱康明斯公司)和山東康明斯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康明斯)的案件中,總部設在美國的康明斯公司創建于1919年,擁有包括中文“康明斯”、英文“CUMMINS”等多項注冊商標專用權。
山東康明斯是在2009年注冊使用現企業名稱的,并在其產品、網站上突出使用了中文“康明斯”、英文“Cummins”的名稱。
康明斯公司認為山東康明斯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山東康明斯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明斯公司與山東康明斯系從事相關產業的制造商。
山東康明斯在其產品、包裝、交易文書、網站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康明斯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且山東康明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中英文“康明斯”、“Cummins”作為企業字號,其行為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判決山東康明斯立即停止侵權并停止使用帶有中英文“康明斯”字號的企業名稱,賠償30萬元。